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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9日

集中式租赁住房标准保障居住安全

在我国大力发展住房租赁,特别是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背景之下,集中式租赁住房标准的完善更为迫切。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将在工程建设标准方面为集中式租赁住房设计、施工、验收等提供依据。

《通知》将集中式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租赁住房、住宅型租赁住房两类。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新建或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应按《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

为适应长期居住需求,《通知》明确规定,改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采光、通风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宿舍型租赁住房一般面向单身人士、青年人供应,要满足其社交等方面的需要,同时增加生活的便利性。《通知》明确,建筑内公共区域可增加公用厨房、文体活动、商务、网络宽带、日用品零售、快递收取等服务空间;房间内应加大储物空间,增加用餐、会客、晾衣空间,应设置信息网络接入点;可设置卫生间、洗浴间和起居室;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并预留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空间。

住宅型租赁住房一般面向家庭供应。在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方面,《通知》强调,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建设配套设施;当项目规模未达到标准规定应配建配套设施的最小规模时,宜与相邻居住区共享教育、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消防是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中的关键环节。《通知》规定,新建和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均应按住宅建筑所对应的消防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同时,要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应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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