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详见《宪法》第62、67条)
18.法律议案的通过要求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详见《宪法》第64条)
19.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
全国人大常委会。 (详见《宪法》第67条)
20.决定特赦的国家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详见《宪法》第67条)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详见《宪法》第70条)
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 (详见《宪法》第57、58条)
2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设机关及其组成部分,也行使国家立法权。 (详见《宪法》第57、58条)
24.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详见《宪法》第85条)
25.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详见《宪法》第123、125条)
2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详见《宪法》第112条)
27.我国宪法的制定主体
人民。
28.我国宪法的制宪机关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
29.民法典的调整范围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详见《民法典》第2条)
30.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详见《民法典》第4-9条)
3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年龄范围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除法律另规定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外) (详见《民法典》第17-19条)
32.法人的定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详见《民法典》第57条)
33.法人成立的条件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具体成立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详见《民法典》第58条)
34.何为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 (详见《民法典》第121条)
35.何为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详见《民法典》第122条)
36.何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详见《民法典》第133条)(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