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4日攀枝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倡导与促进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规范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全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播三线文化、工业文化、大笮文化、俚濮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传承和弘扬三线建设宝贵精神财富,树立攀枝花文明形象。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测评评估等工作。(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