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亮点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
(1)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30万至100万元,较大事故100万至200万元,重大事故200万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1000万至2000万元。
(2)加大罚款处罚力度。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等规定。
(3)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等。